2011年2月1日 星期二

[未夠18歲]15歲就扑野(己報警)


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,是香港為保護未成年少女而訂的法例。在香港俗稱衰十一,因為這個罪行的名稱長達1
1個字。

根據香港法律在1978年修訂的《刑事罪行條例》,為保護未成年少女,任何年齡的男性,不論是否問準當事者
或其父母,都不可以和未滿16歲的女性發生性行為。在某些情況下,在當事者父母不同意下,把18歲以下少女
發生帶走及與其發生性行為,可處監禁7年。

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,《刑事罪行條例》第124條:任何男子與一名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,即屬犯罪
,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,可處監禁5年。

根據《刑事罪行條例》第123條,任何男子與一名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,即屬犯罪,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
,可處終身監禁。

根據《刑事罪行條例》第127條,任何人將一名年齡在18歲以下的未婚女童,在違反其父母或監護人的意願的
情況下,從其父母或監護人的管有下帶走,意圖使她與多名或某一名男子非法性交,即屬犯罪,一經循公訴程序定
罪,可處監禁7年。

根據1991年增補的《刑事罪行條例》第118D條,任何男子與年齡在21歲以下的女童作出肛交,即屬犯罪
,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,可處終身監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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